江 苏 省 矿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条 江苏省矿业协会(简称江苏省矿协),英文名称为Mining Association of Jiangsu 。 第二条 江苏省矿业协会是全省性矿业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矿业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政府发展矿业经济的省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好全省矿业发展的策略和制定矿业方针政策的智库;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逐渐完备行业自律; 依靠主管部门的支持,依靠矿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和矿业社会组织的支持,依靠广大矿业职工的支持,致力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矿业、矿山、矿工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本团体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对矿业发展的策略、管理体制、产业体系调整、矿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立足矿业、面向基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维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贯彻国家矿业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矿业科技、经营管理、法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四)依法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约行规,促进依法办矿、科学办矿、公平竞争; (五)组织开展矿业方面的科技咨询服务。参与矿业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参与矿业科技项目论证,成果评审等活动; (六)大力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矿业部门和团体的联系,学习借鉴并及时推广发展矿业的先进的技术与现代化管理的经验,搭建“走出去、引进来”的服务体系平台,提供法律政策、资源状况、投资环境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定要具有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允许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全面协助会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委托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在会长委托下分管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0日本团体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省和《江苏省矿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会费是协会履行职能的基础保障,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协会按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理事的,按在矿业协会中担任的最高职务会费标准收取,其他理事不再收取。 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会员无故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费主要用于《江苏省矿业协会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社会活动、事业发展及日常开支。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会费开支范围。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及审计机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