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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资质延续普遍的问题解答!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我省工程勘测考察丙级、丁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

  关于我省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怎么样办理延续等相关事宜,待建设部发文明确后再行通知。

  2、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1.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际所收资本予以确认。

  2.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的人员、非注册的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别的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格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3.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4.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A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我省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资质延续。具体实际的要求另行通知。

  4、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注册的人员、非注册的人员等有关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的人员、非注册的人员等有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别的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格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答: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企业申请资质考核人员近一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社保和雇佣关系不一致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答:根据资质标准文件规定,除申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能作为资质规定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资质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自省大数据局社保数据库。如提示人员社保不符,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浙江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录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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