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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我市依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市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集中消除、整改了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补齐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弱项短板,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切实提高矿山依法依规实施生产和建设的能力水平,决定在全市矿山企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5.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是不是满足现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矿山生产区域是否在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内,开采顺序是不是满足设计规定。

  2.矿山开拓方式及主要井巷布置,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安全设施,采场采准布置、回采作业、采空区处理措施等,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规定。

  4.矿山扩建、改建、整合后以及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等变更后是否按规定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行为。

  5.矿山生产探矿是否在矿山设计中予以规定;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探项目实施坑探的,其安全专篇是否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是否按照相关探矿设计要求进行探矿施工,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1.矿山生产区域是否在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内,是否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规定。

  2.矿山开拓、采准工程布置,生产台阶参数、最终边坡参数,以及采剥、铲装、运输、排土等工艺和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规定。

  3.矿区总平面布置是否与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相符,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并按规定审查批准在矿区范围内擅自建设机制砂项目或其它设施的现象,爆破作业与需保护对象安全距离变小是否经安全论证并相应调整变更安全设施设计。

  4.矿山扩建、改建、整合后,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等变更后是否按规定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行为。

  5.爆破作业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定,是否可修路上顶,采矿范围设置是否以山脊为界,一个山头是否存在多个开采主体。

  1.尾矿库堆存工艺、筑坝方式和生产运行控制参数,筑坝机械、工作船、工程车的配备,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尾矿堆积坝最终下游坡面维护设施等是否契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运行,是不是满足《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规定。

  这次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工作采取矿山企业诊断自查自纠、县局全方面检查、市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2021年5月31日前,全市矿山企业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图纸等资料,对照诊断工作的重点内容做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有技术条件的矿山企业可自行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行诊断自查,条件不具备的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做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诊断自查后要形成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报告,列出问题隐患清单,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完善针对性的制度措施,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诊断报告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报告,汇总形成辖区内矿山企业问题隐患、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要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设施符合性诊断自查自纠、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全方位检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参与检查。2021年6月30日前将全面检查情况报市局矿山科,联系人:杨扬,8992978。

  市局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对重点县、重点矿山公司进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及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对照诊断重点内容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实施分类处置,挂图作战,逐个销号,切实管控安全风险。

  (一)凡安全设施设计不到位、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与现行政策、法规、规程规定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失或变更情形的,矿山企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整改。

  (二)矿山企业建设期间、生产期间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属重大变更情形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整改;不属于重大变更情形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方案实施整改。

  (三)建设矿山和生产矿山无安全审批许可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立马停止建设、生产。

  除特殊情况外,矿山企业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可以超过2021年9月底,逾期未到位的一律不得建设、生产。

  (一)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对指导矿山安全生产、精准管控安全风险的极端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把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诊断作为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落细,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整改问题隐患。

  (二)要严格执法,抓好整改。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诊断发现的问题隐患,该停建停产的必须先停后整,该实施处罚的必须先罚后整。要强化与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未批先建、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或超许可范围进行生产、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和生产、以采代探、明探实采、超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要强化跟踪问效,对诊断工作不认真、问题隐患不整改、假查假整、只查不整、整而不实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三)要加强指导,服务企业。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市、县矿山安全监管干部要办实事、开新局,以服务矿山企业为导向,坚持严监管与优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要倡导一线工作法,主动深入矿山生产一线,及时帮助、指导矿山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认真总结、推广矿山企业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帮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安全稳定。

  各县(市、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作法,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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