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轮滑、滑板赛事活动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现印发《全国轮滑、滑板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轮滑、滑板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全国轮滑、滑板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违反赛风赛纪是指轮滑、滑板比赛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由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轮滑协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轮滑、滑板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比赛的团队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全国轮滑、滑板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轮滑主管部门、地方轮滑社会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 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轮滑协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轮滑、滑板赛事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建立完善长效管理体系,察觉缺陷及时处理; (二)完善《轮滑竞赛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轮滑协会轮滑比赛裁判选派办法》等管理规定,健全抓好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轮滑、滑板赛事活动; (三)按照《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阶段国家集训队(含教练员、运动员)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五)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轮滑滑板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本细则所称轮滑、滑板活动赛事组委会,主要指含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在内的相关的单位,合并称举办方。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应取得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支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二)制定并完善相关赛事规程和组织措施,加强赛风赛纪管理,防范和化解赛风赛纪风险。赛事举办前制定赛风赛纪管理预案,交中国轮滑协会备案。加强运动员资格审核工作;严格裁判员选派,健全全流程管理;根据相关竞赛规则、规程合理编排竞赛日程,优化竞赛办法,提升办赛水平,从根本上避免赛风赛纪问题。 (三)按照申诉、仲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严肃处理,严厉追责,形成有效震慑。 (四)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赛事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并及时关注、有效应对舆情信息。 (五)做好赛事各方服务和管理,保证赛场和周边区域秩序,完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合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采取必要且有效的防范措施,科学预判并动态调整组织方案。 (六)教育引导各参赛单位和赛事参与者,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和胜负观,在赛事开始前组织签署《参赛队伍赛风赛纪承诺书》(附件1)等。 (七)出现重大赛风赛纪问题应向体育行政主任单位、中国轮滑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方面及时妥善处理。组委会要选派比赛监督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重要赛事、关键场次到场监督,第一时间处置。 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主要由中国轮滑协会或主办单位选派,由思想作风好、专业方面技术精、组织能力强、公正廉洁自律、身体健康的竞赛业务人员担任。比赛监督代表主办单位负责对赛区竞赛工作来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三)依据主办单位和组委会颁发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协调参赛队和赛事相关事宜的组织工作。 (四)会同仲裁和临场裁判员,处理临场有关问题,重点是赛事安全、赛风赛纪、竞赛规程等(不干涉临场裁判员依规执裁工作)。 (五)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赛事相关工作,进行客观监督和评定。视情决定是不是启动熔断机制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单位呈报重大问题的报告及处理意见。其报告是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重要依据。 (一)认真、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关于裁判员相关行为准则部分内容,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准确执裁。 (二)精通并准确、熟练运用轮滑、滑板竞赛规则;高标准、严要求,以充沛的体力和良好的心态对待每场比赛;开好赛前准备会和赛后小结会,提高业务水平。 (三)临场着装整洁、仪表端正、行为规范;树立裁判权威,维护裁判形象,表现出良好职业素质。 (五)参加重大赛事前签署《技术官员廉洁自律、赛风赛纪和反承诺书赛》(附件2),交赛事组委会备案。 (一)严格遵守组委会相关行为准则,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提供良好的赛场秩序和竞赛环境。 (二)做好赛前准备工作,确保场地器材正常运行,做好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确保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三)严格执行本次赛事举办方制定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预案,预防突发风险,预防并妥善处理负面舆情。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轮滑、滑板活动管理单位理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轮滑、滑板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轮滑、滑板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轮滑、滑板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轮滑协会在运动员注册、备案,各阶段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入队,协会工作人员入职,国际赛事报名参赛,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教练员晋升等环节执行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各级各类轮滑、滑板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负责制订赛风赛纪教育准入细则并实施,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第十四条 轮滑、滑板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将赛风赛纪、反管理要求列为教练员培训班、裁判员培训班、运动员思想政治学习等培训活动的必修课程,以及赛前技术会议、领队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中国轮滑协会负责按照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赛风赛纪违规认定,重大事项按程序及时报送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上级单位。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弄虚作假。在年龄、性别、国籍(含地区籍)、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违规报名参赛;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或存在重复注册、冒名顶替等行为;参赛单位或个人伪造、篡改参赛证明文件、成绩记录等材料;私自安排非合格人员代表他人参赛。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故意拖延比赛时间,影响比赛进程;无故放弃或故意输掉比赛,影响公平竞赛;以明显不符合竞技状态的表现故意示弱,损害赛事形象。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私下勾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赛事有关人员,暗中操控比赛结果;有关人员接受他人指示或利益驱动,有意影响比赛正常结果;通过金钱、礼品或其他非法手段影响比赛编排、抽签、执裁、评分等环节公平公正;在比赛中伙同他人进行假赛、让赛行为;其他影响赛事公平性、破坏公信力的操纵比赛行为。 (四)闹事罢赛、无故弃权,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扰乱赛场秩序。比赛中闹事罢赛或擅自退出比赛;组织、煽动其他人员参与罢赛、闹事等群体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赛场或观众区域制造骚乱,故意扰乱比赛秩序;破坏比赛环境或场地设施,妨碍比赛正常进行。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出现赛场暴力。为发泄情绪在赛场摔打滑板、头盔、护具等损害赛事形象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故意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实施暴力行为;赛场区域内出现恶意推搡、殴打、冲突等不文明行为;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场地设施、公共财物;使用威胁性、侮辱性言语或动作,挑起赛场冲突。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故意偏袒或打分不公;在比赛编排、抽签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接受参赛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输送,影响公平执裁;滥用职权谋取个人或集体不正当利益;频繁请假,影响比赛裁判员选调。 (七)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发表违背体育道德、国家法律和法规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言论;在比赛期间或赛事相关场合发表侮辱性、诽谤性、不实言论;在社会化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影响赛事形象的不当内容;散播不实信息,煽动对赛事组织、比赛执裁等工作不满情绪。 (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及违背体育道德行为。比赛期间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未按规定遮挡纹身,穿着打扮及谈吐作风有违中国社会公序良俗;使用、违禁药品,违反反相关规定;煽动或强迫青少年运动员实施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在赛事进程中参与或组织赌博、毒品、酒后闹事等非法活动;其他违背体育精神、损害赛事形象、扰乱体育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中国轮滑协会将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上报体育总局、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等,指导协会开展核查。 第十九条各级轮滑、滑板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体育行政轮滑、滑板主管部门、轮滑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则、规程等做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轮滑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做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理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三条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轮滑组织处罚的,由中国轮滑协会按照该规定予以追加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做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二十九条比赛、活动期间,裁判员、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及运动队随行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影响或严重后果,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轮滑协会及相关机构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做处理,处理意见经赛会相关机构及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轮滑协会审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随队工作人员,以及裁判员等,将被取消参加竞赛各项评选活动的资格,单次活动内已经获得的评选奖项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