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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英文名称:Metallurgical Mines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MMAC。本会是由全国冶金矿山企业和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充分的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在市场原则下规范运作、积极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逐步的提升冶金矿山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督促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

  (三)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推动行业布局优化,培育资源基地、大集团、区域矿山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调控能力;推动行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及工程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行业绿色循环发展;

  (四)推动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重大技改、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和应用,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评价),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行业“两化融合”工作,推动矿山企业加速数字化、智能化矿山建设;引导冶金矿山行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管理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范组织行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和宣传推广及国家奖项的推荐等工作;

  (五)参与组织制(修)订国家、行业、团体、技术、经济、管理、安全等标准、规范,推进行业贯彻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审查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组织行业专家建立冶金矿山行业技术、管理咨询系统和技术、管理支撑体系,对会员公司制作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

  (八)推动行业人才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组织并且开展行业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开展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版本会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开办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组织行业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矿区和谐健康发展;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范组织并且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发布行业先进记录,做好典型经验宣传,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司竞争能力;

  (十)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冶金矿山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冶金矿山行业经济运行状态趋势,开展专题研究;根据授权,依法开展冶金矿山行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冶金矿山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冶金矿山行业的各类国际会议和展览;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做记载。会员情况出现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允许超出180人,且不允许超出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能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20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会长任期两年,任期结束后继续担任副会长,由其他副会长接任轮值会长。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提议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名聘任本会名誉职务的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做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允许超出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谨慎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能够最终靠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别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作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3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2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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