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1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冶金制造企业电焊工、钳工等长期接触高温、粉尘、高空等高危职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建议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目前执行的工种目录中,大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种名称、制订具体标准,由原劳动部审批公布的。正如您所言,随着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工艺变化,原有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条件。同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设立了新的工种,对职工身体健康也有一定损害,需要加强对这些职工的劳动保护。但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不再实行计划管理,企业自主招工和设置岗位,加之原行业主管部门都已弱化或消失,清理和调整特殊工种目录的难度较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体制机制转变、责任主体明晰等新情况。 针对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和工种名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增多的情况,按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求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文进一步强调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等要求。2018年,我部下发通知,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采取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等手段,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力度;同时,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提供便捷服务,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对职工个人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近年来在一些行业多次发生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后,因养老待遇低而强烈要求纠正的群访事件。同时,养老保险是一项公共制度,提前退休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提前退休造成了减收增支,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提前退休会促进降低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保护,一方面,企业应通过加大投入、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给予一定的事后补偿。另一方面,我们将指导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并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的落实,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适时明确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待遇补偿政策和企业责任,加强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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