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奖项、优化评审科技厅解读《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之变
近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办法》)由江苏省政府公开后,引发广泛关注。这是2010年《办法》颁布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涉及奖项类别、授奖数量和评审制度等方面的优化调整。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为何这样调整?传递何种导向?江苏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接受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专访,予以详细解读。 答:习始终对江苏科学技术创新寄予厚望,要求江苏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在科学技术创新上取得新突破。贯彻习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科技大会部署要求,需要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热情、释放人才动能。修订《办法》,可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在更多领域做出更多重大创新突破,推动人才优势转化为科技优势、产业优势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优势。 2010年,省政府颁布《办法》,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此后,省政府对科技奖励工作做了修改完善:2011年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17年提高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及一等奖占比,2018年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这些措施及时回应了全省科学技术创新发展需求,有效激发了全省科学技术创新活力,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固化,提供法治保障。 可以说,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总结江苏科技奖励实践经验,推动江苏科技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的迫切需要。 答:本次修订,参照国家科技奖的奖项设置,结合江苏特色,听取科技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确定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个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具体变化包括,原来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合并为新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原来的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拆分”为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均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旨在引导带动科技工作人员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此外,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增强“含金量”。 答: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授予对象均要求为本省的个人,而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授予对象,未要求为本省的个人和单位。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旨在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开展科学技术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共同完成科研成果。 同时,为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江苏参照国家及兄弟省市做法,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答:《办法》优化省科技奖励评审机制,细化明确省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规定。一是设立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二是优化评审专家遴选与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细化评审流程,明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初评和综合评审,分别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奖励委员会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答:为完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奖励工作机制,提高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办法》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监督。一是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二是明确规定,省科技奖提名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布,保障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三是增加对全流程评审结果公示的规定,明确省科技奖的受理情况、专业初评结果、综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特别是科技界的监督。 答:“十三五”以来,省政府授予吕志涛、贲德和郑有炓等3位科学家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宣益民、祝世宁、阮长耿和苏定强等4位科学家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颁发2037项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授予30名青年科技工作人员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50名外籍专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有效激发了科技工作人员创新创造热情,形成了江苏创新活动持续活跃、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良好局面。 此外,有必要补充介绍一下:南京理工大学王泽山院士、陆军工程大学钱七虎院士先后荣获 2017年度、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十三五”以来,江苏累计获得国家科技奖通用项目280项,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江苏单位主持完成的国之重器“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打破国外垄断的干喷湿纺碳纤维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徐冠英) 人民日报社概况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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