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府厅明〔2013〕6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3]15号)的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江西省安监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2013年6月至9月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天然气管道储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做全面彻底检查。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府厅明〔2013〕67号)进行了全面部署,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对所有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督查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了大检查相关工作制度。 3.深化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对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行了查处;“打非治违”工作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事故查处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每一起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是否落实到位。 5.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汛期排查隐患是否整改落实;高温、台风、强对流以及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应对措施是否完备与落实;是否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彻底自查自纠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建立和严格落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是否对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组织、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环节、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和24小时的监控预警,是否严格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5.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安全情况。生产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畅通,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演练;是否经常对特种设备和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和定期维护。 6.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汛期排查出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责任;是否开展了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防范和治理,是否严格执行遇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 除上述检查的共性内容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尾矿库、天然气管道储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 (一)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方案,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对照大检查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全面评估。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每月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在本企业内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检查,自觉接受所在辖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省安监局。 (二)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大检查,并由政府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要对本地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础台账,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要求。省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有关省属集团公司和中央驻赣单位,并对全部设区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设区市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区内直接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检查全覆盖本辖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三)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全覆盖。省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际,组成督查组赴所有设区市,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四)创新检查重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广泛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蹲点驻守、专家检查等多种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方案,深入基层、直插现场,深挖细究,着力找准、查实隐患和问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解剖麻雀式”的检查,重点是做到“五查”:即查非法,主要检查企业相关生产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照“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等;查管理,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查资料,主要检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设计方案、图纸与现状是否相符,检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情况;查设施,即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等是否完善可靠;查落实,查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即各项安全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反“三违”等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沟通协作。要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取得实效。要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指导相关行业领域的大检查工作,抓紧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及时总结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和基础信息汇总。省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制度,促进落实。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制定并严格实施工作例会、台账备案、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监督考核、总结报告等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隐患问题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确保大检查高效进行、有序开展。 (三)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严格执法,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或组织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就地严肃处理,并及时进行通报。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对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在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强化监督。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集中报道、配发评论、开展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意义、内容、要求,扩大声势、推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社会举报并兑现奖励,要保持“12350”举报电线小时开通。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在新闻媒体上深入解剖分析、广泛宣传。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布典型事故查处结果,强化警示教育。 (五)加强调度,定期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各设区市安监局要于每周四向省局报送大检查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1-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 每月22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月度小结材料;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六)注重结合、统筹推进。要认真梳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范标准,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备隐患排查情况、整改结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1.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设计组织施工作业、是否存在“一证多窿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超安全许可范围开采、是否存在“以采代探”、采掘施工队伍是否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 2.企业是否违反“三同时”制度(没有履行设计变更、试生产备案、施工工期延长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非法违规建设,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是否擅自组织生产或施工。 3.残采作业是否编制了残采方案设计;残采方案设计是否经省级或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残采作业是否按照残采方案设计组织实施。 1.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通风系统是否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2.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入井人员配备相应数量的自救器;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是否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矿井是否安装主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功能。 1.是否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是否按照《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3〕59号)要求的12项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是否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是否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是否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组织并且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1.是否建立健全专项设施检查制度、规范检查项目、明确检查周期、填写检查记录;其中,检查项目包括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罐笼、斜井人车、防坠器、断绳保护器、阻车器、安全门、挡车栏、防跑车装置、提升钢丝绳等;是否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2.斜井是否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制度,并在井口和井底醒目位置挂警示牌;是否在井口公布罐笼的提升重量和乘人数量及斜井串车数量;是否在井口和井下各中段设置候车室,并张挂乘车规定;是否在提升机房张挂司机操作规程和提升人员、下放重物和调绳等特别的规定。 1.是否建立健全防透水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预防透水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在可能造成透水区域附近作业时,是否事先已制定预防透水的安全措施;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是否进行水文论证或水患专项评价,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闸门,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是否封闭到位,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是否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透水的安全措施;矿井排水记录台账是否规范填写,水泵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制定淹井事故应急预案。 3.排水设备设施是否可靠,是否经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矿井排水记录台账是否规范填写;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是否由同类型三台水泵组成,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要求;容易积水的地点是否修筑泄水沟或配备排水设施。 1.是否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爆破作业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是否在警戒区按设计要求设立警戒标志。 1.是否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301号)要求开展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3种情况的地下矿山,是否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是否纳入矿山应急预案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员工能否熟悉、掌握并正确使用“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 1.以下“四种情形”的露天采石场是否按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安监一字〔2111〕157号)要求实施了整合整治:(1)同一独立山头存在二个(含)以上采石场开采的; (2)露天采石场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的;(3)采石场与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4)采石场相邻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或采石场之间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 2.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是不是满足以下要求:(1)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2)与铁路直线)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3.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 6.是否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2.是否编制爆破设计,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6.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的隐患治理的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尾矿坝体是不是真的存在沼泽化、管涌和贯穿性裂缝;是不是真的存在严重变形; 1.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2.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3.尾矿回采是否按设计要求实施、是否存在乱采乱挖、及危及排洪(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资金并落实了配套资金; 4.建立并执行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许可制度或程序情况,作业前开展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1.天然气站场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4.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具备信息远传、联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 1.企业取得相应安全许可证情况,是否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3.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4.企业作业许可制度情况。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是否实施许可管理。 5.是否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 1.设计图纸、防雷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及措施的文件、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各工种交接班记录、检维修作业票证、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全生产投入台帐等。 1.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情况,安全周知卡和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到位, 2.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装备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并有效运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要求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5.开、停车环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查验相关资质情况,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查验相关资质、购买凭证及销售台帐管理情况。 1.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赣安办明电〔2013〕47号文件要求,停产到位。2.检查企业停产后是否认真对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事故隐患整治和安全条件全面整改提升。 3.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复产验收申报,通过验收复产的企业是否有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签字同意。 5.查图纸,检查企业生产工艺和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照许可图纸检查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图纸相符,是否擅自增改扩建生产线.查布局,检查企业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内部是否分区布置,工库房布局及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7.查设施,检查企业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是否健全完好;检查企业围墙、道路硬化、排水沟是否到位;检查企业“三库”(药物或半成品中转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满足生产和储存需要;检查企业所用机械设备是否通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 8.查管理,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员和生产企业驻厂监察员是否到位。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三超一改”(即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行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边施工边生产。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查非法,检查各地县级政府是否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检查联合执法情况,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是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湘赣交界重点区域和烟花爆竹产地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现象。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许可证过期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厂多户”、发放下手工等违规行为。是否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超范围、超规格产品。 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重点检查事故多发的煤气作业、高温溶融金属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环节及人员密集生产场所。 1.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标准化建设及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检查。 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情况。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了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是否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4.人员密集的生产、生活场所安全管理情况。生产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畅通;是否经常对特定种类设备和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和定期维护。 1.煤气作业管理。(1)是否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2)煤气危险区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情况。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是否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是否落实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是否使用防爆工(器)具。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是否办理了作业许可证,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了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 2.高温溶融金属作业管理。(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是否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了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设施是否有防水措施;是否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是否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在停炉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是否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放残铁前,是否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1.粉尘作业管理。(1)是否设置了独立厂房,且不在居民区内。(2)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3)是否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是否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是否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4)是否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是否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5)生产场所是否存在各类明火;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生产场所电气线路是否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是否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是否由专业电工安装。(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8)是否当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才进行检维修作业,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现象。重点检查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场所、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制定检维修、有限空间、清库、清堵等高危作业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高空、动火及进入有限空间等特种作业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监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及呼吸系统配备使用情况;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修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2.生产、仓储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情况;消防器材配置满足要求及有效可靠情况;消防通道的畅通及逃生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情况;原料库、成品库周围是防火情况;机械设备传动部分的安全防护情况;危险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告知情况;易燃易爆场所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系统情况。使用水煤气的陶瓷企业也应检查煤气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设备、人员防护设施、电气安全管理。企业的电梯、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及监控仪器、仪表等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检测并取得使用合格证的情况;各种机械传动装置、输送装置等外露运动部件安装防护装置的情况;机械设备设置制动离合装置、行程限制限位装置、超负荷卸载保险装置、惯性运动部件缓冲平衡装置情况;重大危险有害区域设置设备隔离、密闭、监控、报警、信号、消除电火花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重点检查消防器材配置满足要求及有效可靠情况;消防通道的畅通及逃生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情况;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电气安全管理情况。
上一篇: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下一篇: 东吴证券:重视铝、铜范畴的出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