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绿色矿山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绿色矿山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行业(简称“行业”)的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矿山科技奖(简称“科技奖”)的组织申报以及配套奖励。 第四条 联盟鼓励联盟成员自行通过联盟以外渠道申报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和行业科技奖。 第六条 联盟设立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奖授奖项目奖励的审批。联盟奖励领导小组由联盟相关的主要领导和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八条 联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当年科技奖项目申报情况从联盟矿业智库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 绿色矿山科技奖分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绿色矿山青年科技奖、绿色矿山突出贡献奖五类,其中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自然科学奖、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级,绿色矿山青年科技奖、绿色矿山突出贡献奖不设等级。 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以及标准、规范等成果可以申报联盟技术进步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结构新颖,有新型功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规范,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技术水平先进,实践证明在减少相关成本,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有非常大作用;技术成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1.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在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绿色矿山建设、绿色勘察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大型工程,大型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大型绿色矿井建设工程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建设中,采用新工艺、新模式、新技术,优化设计,减少实际工程造价,在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废弃物排放、以及对噪声、粉尘、地热等的治理有明显改善。 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改造升级等具有示范作用。 2.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等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获得国内外高度认可的; 3.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等关键核心研发技术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发展。 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等过程中引领行业进步,树立行业标杆,推动学科发展,展现行业形象并获得国内高度认可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凡申报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已得到实际应用一年,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一定要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专利奖的主要专利需要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需有立项报告和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同时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已申报或获得省部级或以上政府奖励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科技奖的评定将根据成果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情况、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形成新兴起的产业程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及对提高联盟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及经济效益的贡献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或联盟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领先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或联盟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对行业或联盟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技奖对授奖项目中的完成人员数实行限额: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 第十六条 联盟确定科技奖的组织申报单位,组织申报单位按行业或者区域来划分,每年在申报文件会明确,对于没有明确的行业或区域,直接上报到联盟,对于已经明确的组织单位的行业或区域,先上报到组织单位。 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绿色矿山科技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胶装成册,盖章后报送组织单位或直接报送联盟;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组织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对于直接报送的到联盟的材料由联盟科技部负责审查。 推荐单位每年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的《申报书》及有关附件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联盟,逾期不予受理。 (如果成果在同一法人企业内部使用,则需由企业主管单位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联盟可以受理组织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也可以受理成果完成单位直接报送的推荐材料。 联盟科技部负责对直报的材料来复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1.联盟按要求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采取回避制度。 (1)初评。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能参加初评。初评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以函审或会议形式进行。 (2)复评。经初评入围一二等奖的项目,能参加复评。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 科技奖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复评结果在联盟网络站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以保证科技奖励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对拟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联盟科技管理部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2.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实际身份,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签署线.联盟科技管理部接到异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进行异议调查。 4.成果完成单位接到异议调查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复意见,否则将撤销本次评审资格。 5.联盟组织专家对异议的奖项进行复议,由复议专家提出处理意见。联盟科技管理部处理意见报请联盟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的评审结果,报请联盟奖励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二十条 获得科技奖的成果,由联盟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单位能结合本单位情况在联盟奖励基础上,酌情进行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