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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科目考点速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1.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

  2.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4.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施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能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保存 3 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6 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 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 日内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 3 年考核一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依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 90 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参加不少于24 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20 学时。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设计单位理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理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理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尾矿库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 24 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演练。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 1 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 6 个月。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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