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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罪犯王洪彬1弛刑一案

  罪犯王洪彬,男,1980年4月12日出世,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肇东镇石坚村1组124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了(2010)绥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洪彬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0)黑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履行被告人王洪彬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履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黑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3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洪彬在服刑期间,可以认罪悔罪,仔细恪守法令和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活跃参加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活跃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本身劳役,内务卫生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查核中,累计有用奖分128分,其间当年有用奖分43分。奖赏状况:2012年12月26日心理健康操第一名奖有用奖分5分。死延期间累计有用奖分:50分。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主张对罪犯王洪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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