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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税务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造工程计价根据调整的实施方案》做调整的告诉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造工程计价根据调整的实施方案》做调整的告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7号)中的规则和要求,并结合冶金工程建造价格计价根据办理需求,我站对冶金工厂定额、冶金矿山定额计价根据中触及的13%税率的除税资料作出调整,兼并至相应税率的除税资料项下,一起对影响直接费取费费率的部分也按简并后税率改变进行相应调整,以坚持计价根据运用水平的一致性。现将调整内容告诉如下:

  2、简并税率后做调整的内容(附件一、附件二)适用于开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后的冶金工程。

  3、除“简并税率后的调整表(附件一、附件二)”内容外,其他规则和阐明与“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造工程计价根据调整的实施方案》的告诉(冶建定[2016]09号)”、“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造工程计价根据调整的实施方案》的弥补告诉(冶建定[2016]10号)”中坚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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