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名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施行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名称调整为“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区范围”调整为“开采区域”。 二、明确方案编制情形。固体矿产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采矿权人要求重新编制方案的,可编制后提交审查:采矿期间开采区域内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出现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申请采矿权缩小开采区域变更且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出现重大变化的。 三、明确方案编制要求。方案编写人员应包含采矿、地质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方案负责人应具备采矿或地质专业方面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编制单位审核人员应参照方案审查内容(附件)对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四、明确方案审查职责。拥有相对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核检查工作。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地质院组织方案审核检查具体工作;市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方案审查具体工作。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另行收取。 申请探转采、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的,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对拟申请的采矿权开采区域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的核查,也可交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规范方案审查程序。方案审查一律采用会议形式。审查单位应在会前书面通知评审专家、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矿业权人代表及有关部门代表等参加会议。 方案审核检查工作程序为受理、评审、公示。审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修改补正时间)。 1. 受理。审查单位在收到矿业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作出受理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修改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评审。审查单位应在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摇号确定评审专家,专家组应由采矿、地质等专业评审专家组成。未参加方案审查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有回避情形的人员和方案编制委托方、编制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评审会应按方案审查内容(附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审查报告、图件、附件等内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以及需整改的问题。专家组长应充分听取各专家、代表的意见,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还要听取有关部门代表的踏勘意见,综合形成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必须明确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意见不能统一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3. 公示。方案经评审、修改补正、专家组长复核通过后,由出让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按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审查单位要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 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单位要及时将方案最终稿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等统一上传至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六、加强重点内容把关。方案编制、审查要对申请采矿权开采区域划定的科学合理性,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进行重点论证、把关。对于方案中提出的“三率”指标不明确或“三率”未达到国家最低指标要求的,以及未将可利用共伴生矿产纳入综合利用或未对暂不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采取比较有效保护的方法的,审查不予通过。 七、做好相关设计衔接。在编制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要做好与方案的衔接,设计的“三率”指标不能低于方案确定的指标。 八、强化方案监督管理。不得以方案编制或者变更、置换开采区域等名义,违规侵占国家未出让的矿产资源。本通知印发前审核检查通过的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其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时,应对照《编制指南》开展,重点检查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三率”指标达标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0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别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的通知.pdf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