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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选矿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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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监管,促进非煤矿山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2022年3月2日,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铁矿等十四种矿产采选业准入标准》。详情如下:

  规范我省(安徽,下同)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材、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石灰石、白云石矿等十四种矿产的采选活动。,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非煤矿山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1)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以及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征和开发利用条件,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市场紧缺的铁、铜、铅、锌、金等矿种,限制开采钨、锡、锑等矿种,有效保护和控制本省方解石、冶金用白云石等优势矿种的总量。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止新建会造成植被破坏、地貌破坏等严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露天开采项目严禁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尽量避开国家二级和省级公益林。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抓手,推进矿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坚持& ldquo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 rdquo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建设绿色矿山。

  (2)集约开发和综合利用。根据& ldquo总量控制、减量替代、集约发展& rdquo总体要求,严控新建非煤矿山,实施矿山总量控制;通过整合重组优势资源,淘汰落后矿山,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开发质量和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的行为;加强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切实保护矿产资源。

  (3)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发扬生命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 ldquo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rdquo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和综合利用技术,促进互联网、大数据、AI与矿山开发的融合,推动& ldquo机械化替代和自动还原& rdquo,实现科学开采,建设先进的技术矿井,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1.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材、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石灰石、白云石矿开采、选矿、矿石加工、尾矿库等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的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的要求。

  2.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4.在国家新政策出台前,除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暂停审批新的钨、钼、锑矿开采项目。

  (8)建筑石材矿山: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有限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设计服务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新建钨、锑、金矿;其他新矿设计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含本数)。

  (3)新建钼、方解石、建筑石材、玻璃用硅石原料、萤石、水泥用石灰石、白云石矿选矿及矿石加工设施的加工能力应与矿山建设规模相匹配。

  (4)新建黄金矿山的选矿能力应与矿山建设规模相匹配;不新增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金厂最低解决能力为10万吨/年,独立堆浸提金项目最低解决能力为50万吨/年。

  (10)建筑石材矿山: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边远山区乡、镇或限制区资源储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

  (11)玻璃用硅石原料矿: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不少于5万吨/年的适用于高档玻璃的高纯优质硅质原料矿。

  本标准颁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国土资源部门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或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视为现有矿山。

  现有规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钨矿山、白云石矿、萤石矿和水泥石灰石矿,应当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3年内通过改扩建达到上述规模要求。逾期未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矿山应当积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鼓励使用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提高矿山自动化与信息化水平。

  (二)矿山应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和其他配套工程设施。

  (三)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能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1)新建矿山项目的企业一定有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矿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要具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矿山技术负责人一定要具有与矿山相关的专业方面技术要求,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矿山应配备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工人。

  (1)新建和现有矿井应符合本准入标准。项目的采矿许可、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林地征用、安全监管、投融资、审批备案等应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矿山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水保审批手续,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给予信贷支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二)新建和现有矿山一定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新建矿山和现有矿山改扩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的基本工艺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修复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矿山防治污染、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行业主管、投资、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安监等各级非煤矿山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本准入标准做监督。

  (1)本准入标准适用于安徽省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材、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石灰石、白云石矿的开采、加工和经营活动。

  (2)本准入标准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法规为准。

  (三)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包括《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采选业准入条件三个文件的通知》(皖经信办〔200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钨钼锑矿采选业准入条件三个文件的通知》(皖经信办〔2010〕10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黄金采选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5)各市可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和详细情况,依据法律和法规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本地行业准入标准。

  (六)本准入标准由省经济与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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