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决议书〔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杜广真内情买卖甘肃莫高实业展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23年5月,莫高股份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和首要运营事务无关的事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本质的收入后运营收入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被施行退市危险警示。 2023年12月,《甘肃莫高实业展开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2023年度作业总结》中说到,莫高股份要活跃寻觅合适的药品企业标的,经过并购做大做强药品运营规划。 2024年1月28日,莫高股份董事长杜广线年度运营作业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到“清晰十项要点具体作业:……3.寻觅可并购的药业标的,快速扩展药业规划”。 2024年3月20日,莫高股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陈述称,活跃寻觅合适的药品企业标的,经过并购做大做强药品运营规划。 2024年4月22日,莫高股份举行党委会,评论了新“国九条”及配套方针对公司的影响,清晰将推进并购重组确定为防止退市危险警示的办法之一,要求公司施行本钱运营完成并购重组。为引入战略出资者完成并购重组,莫高股份成立了本钱运营作业组,由杜广真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何某、前首席财政官金某任副组长。 之后,莫高股份经多渠道寻觅重组标的,查询了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大得利)、甘肃皓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科技)、内蒙古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泛植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2024年5月23日,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业人员经过微信向杜广真发送了《与莫高实业公司股权协作意向统计表》;6月13日,酒泉大得利职工宋某将酒泉大得利2023年财政报表和在研种类介绍经过微信发给杜广线日,杜广真经过微信向何某发送了《甘肃农垦莫高股份与酒泉大得利公司协作主张》《莫高股份与酒泉大得利协作开始计划》,内容有收买协作形式、收买主体、收买份额、收买方法、成绩许诺及补偿等;6月21日,宋某运用微信奉告杜广真,现在企业的状况不宜进行资产重组,两边洽谈中止。 2024年6月19日,杜广真、何某经介绍增加皓天科技董事长薛某的微信;6月24日,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本钱运营作业组组长前往皓天科技与薛某碰头协商收买事宜,薛某经过微信向杜广真发送了皓天科技状况、皓天科技2020年至2023年审计陈述、皓天科技商业计划书等材料;6月25日,杜广真向莫高股份榜首大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口头汇报了皓天科技有关状况;6月27日,莫高股份决议展开前期尽职查询作业,并连续延聘中介机构赴皓天科技展开尽职查询;6月30日,莫高股份与皓天科技签署《出资意向协议》《保密协议》;8月12日,莫高股份向农垦集团报送《关于拟谋划收买皓天科技操控权事项的陈述》,清晰了拟谋划收买皓天科技操控权相关事宜,并于8月14日签定《严重资产重组进程备忘录》。 2024年8月29日,莫高股份发布“关于谋划严重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正在谋划以支付现金及增资相结合的方法获取皓天科技51%的股权。 莫高股份进行并购重组事项,归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的“公司的严重出资行为”,揭露前归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内情信息。该内情信息构成于2024年4月22日,揭露于2024年8月29日。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程参加莫高股份并购重组事项,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知悉时刻不晚于2024年4月22日。 “范某村”证券账户2015年6月25日开立于华龙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运营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XXXX960。该账户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买入“莫高股份”146,500股,成交金额689,477元;在内情信息灵敏期间和内情信息揭露后卖出“莫高股份”146,500股,卖出金额889,818元,经核算,获利199,429.57元。 “范某村”A23XXXX960账户由杜广真操控运用,前述买卖由杜广真决议计划操作,下单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与杜广真自己电脑相关信息共同,下单手机号码尾号为0736、6 9由杜广真操控运用。以上违法现实,有相关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材料、买卖流水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杜广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九十一条榜首款所述的内情买卖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榜首百九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我局决议:没收杜广线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运营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存案(传真)。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