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说规范不合法采矿刑事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依照《解说》,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办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峻的,以不合法采矿罪科罪处分。 《解说》共十六条,最重要的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不合法采矿罪、损坏性采矿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二是不合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规范;三是矿产资源违法所触及的从重处分、单位违法、共同违法、术语界定、价值确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东西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判定等程序问题。 《解说》清晰了不合法采矿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解说》,五类景象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一是挖掘的矿产品价值或许形成矿产资源损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极端严峻价值的矿区采矿,挖掘国家规则施行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或许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挖掘的矿产品价值或许形成矿产资源损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不合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不合法采矿行为的;四是形成生态环境严峻危害的;五是别的的情节严峻的景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损坏矿产资源违法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搬运、收买、代为出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违法延伸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有用惩治此类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解说》规则,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科罪处分;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解说》还清晰了损坏矿产资源违法的从宽处理景象,规则“施行不合法采矿违法,不属于‘情节很严峻’,或许施行损坏性采矿违法,行为人系初犯,悉数退赃退赔,活跃修正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确定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对受雇佣为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违法供给劳务的人员,除参加赢利分红或许收取高额固定薪酬的以外,一般不以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