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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关于开展常州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关于开展常州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关于开展常州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为深刻吸取3月21日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苏办发电〔2019〕29号)、《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响水“3. 21”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冶炼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应急〔2019〕26号)和《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应急〔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开展非煤矿山矿山、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集中开展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金属冶炼:以冶金、有色行业企业和机械行业的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聚焦存在冶金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的企业。

  (1)金属冶炼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过考核合格,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危险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检维修是否有切实的工作方案,交叉作业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4)金属冶炼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5)金属冶炼企业废钢配料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干燥,以及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的情况,废钢料高度是否超过料槽上口。

  (6)冶金、有色行业企业,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按时进行检查,是不是真的存在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接着使用的情况。

  (7)冶金行业企业,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时进行探伤检测;

  有色行业企业,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时进行检测。

  (8)冶金行业企业,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不是满足冶金起重机的有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要不要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察觉缺陷是否及时整改;

  有色行业企业,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不是及时处理;

  机械铸造企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不是满足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要不要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9)冶金行业企业,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积水,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有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有色行业企业,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设置有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机械铸造企业,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

  (10)冶金行业企业,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有色行业企业,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有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了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机械铸造企业,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有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了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11)冶金行业企业煤气柜是否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是否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12)冶金行业企业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3)机械铸造企业,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4)冶金行业企业,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了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是否设置了总管切断阀;

  有色行业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或天然气。

  机械铸造企业,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了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二)粉尘防爆:以金属粉尘、木(竹)粉尘和粮食饲料粉尘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聚焦单班作业人员10个工位以上的企业。

  (2)是否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掌握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是否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4)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5)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7)除尘系统有无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10)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1)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包括灭火设备)。

  (三)有限空间作业:重点聚焦造纸、酱腌菜生产企业和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是否确定了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审批制度。

  (3)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是否经相关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是否将存在有毒有害的空间隔开;是否按规范进行检测;作业现场是否有监护人员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是否配备相关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5)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连续监测。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作业规程是否完善,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三违”作业现象。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是否到位。

  (4)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6)开采设计(方案)是否规范并严格落实,进行分合阶(或分层)开采,是否按规定要求控制坡面角。

  (8)爆破作业是否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爆破安全距离是不是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是否造成影响。

  (11)矿区运输道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设置合格的路挡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3)应急管理是否到位,应急队伍配置和人员培训及预案制定、演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是否齐全。

  (1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落实。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日常检查。

  (一)集中自查自纠阶段(至5月底)。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类召集辖区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就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及如何对照规范标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等内容进行专题讲解,要求企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检查内容,对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深入开展彻底的自查工作,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要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到位。企业的自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要在企业内部公布,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安全信用监管的依据。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于4月30日前上报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企业清单,5月31日前上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承诺书(附件1)。

  (二)检查督查阶段(至10月底)。溧阳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做到“全覆盖”检查执法。各辖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对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明确分工,落实检查督查责任,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检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隐患整改推进情况。在督查检查中,对发现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开具相关执法文书,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不能保证安全的,该停止设备使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该停产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各辖市、区每月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将相关文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组织暗查暗访,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

  (三)复查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2018年以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各辖市、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通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将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管执法,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公示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手段,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避免检查督查中的、官僚主义。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指导和服务企业,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既要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也要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敢于对安全生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动真碰硬,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真正让执法长“牙齿”。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企业,要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动,通过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方式给予严惩,推动问题和隐患的解决,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报表(附件2)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溧阳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5月30日前要报送集中非煤矿山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10月30日前报送非煤矿山检查督查阶段工作总结,2019年12月30日前报送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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